股利資訊
股利政策
摘錄公司章程-股利分派部分
第廿六條:
本公司年度如有獲利,應提撥百分之四至百分之五為員工酬勞(含基層員工),及董事酬勞,其金額不得高於百分之二。但公司尚有累積虧損時,應預先保留彌補數額。前述員工酬勞數額中,應提撥百分之零點二為基層員工分派酬勞。員工酬勞得以股票或現金發給,其發給之對象得包括符合董事會或其授權之人所訂條件之從屬公司員工。
第廿六條之一:
公司年度總決算如有盈餘,應先提繳稅款、彌補累積虧損,次提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再依其他依法令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其餘連同期初未分配盈餘作為可供分配盈餘,由董事會依本章程第廿六條之二股利政策,擬訂盈餘分派案,提報股東會決議。
第廿六條之二:
本公司目前所處產業為競爭多變的環境,企業正值成長階段,股利分配將視未來營運資金需求,財務結構,兼顧股東權益等因素,適度調配現金股利與股票股利之發放比率。